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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红十字会《红十字救护员证》发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救护培训“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考核标准、统一发证管理”四统一的原则,规范我省红十字会救护员培训合格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救护员证》是指证书持有人通过湖北红十字会救护员培训,考试合格可参与现场救护的资格凭证。

第三条 救护员培训采取属地培训的原则,各级红十字会要采取有利措施,鼓励救护员积极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为他们创造有利条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救护员培训和复训按《中国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标准化工作手册》培训大纲(不少于16个学时)执行。

第五条 救护员管理采取属地管理原则,救护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救护员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半年内,向当地红十字会申请复训,超过有效期不参加复训考核的或者复训考核不合格的,其红十字救护员证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自行失效。

第六条 红十字救护员证书的样式由湖北省红十字会统一制作。各级红十字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护员培训合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和培训发证。

第七条 年龄满16周岁以上,且身体健康人员可以参加救护员培训。

第八条 《红十字救护员证》按照下列程序申领:

(一)报名登记:申请人应填写《中国红十字救护员信息表》,向所在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并在湖北省“救在身边”应急救护培训中心信息网站上登记。

(二)受理: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红十字救护员登记表》,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参加救护培训。

(三)培训考试考核:负责培训考核的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标准化工作手册》规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对申请人进行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予以颁发红十字救护员证。

(四)证书领取: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接到领取证书通知后一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领取红十字救护员证。委托他人领取的,凭领取人身份证和申请人委托书领取。

第九条 红十字救护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由持证人向发证地红十字会书面申请补办。异地复训注册后遗失或者损毁的由复训单位补办。补办的证件仍使用原来的编号。

第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湖北省红十字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