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武汉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待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2002年出台的《武汉市献血条例》,对促进武汉市无偿献血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武汉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临床血液需求快速增长,对献血动员组织和血液采供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保障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护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结合武汉实际,新修订的条例对献血与采血、供血与用血、激励措施等作出规定,以推动无偿献血事业持续发展,促进健康武汉建设。
《条例》提出,武汉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个人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多次献血的健康个人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献血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献血者的个人意愿应当得到尊重。
《条例》提出,武汉市对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给予优待,比如,献全血累计达到一千毫升以上或者献血次数累计达到二十次以上的献血者、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六百小时以上的志愿者,免费游览市、区所属公园和政府投资主办的景区等场所;献全血累计达到三千毫升以上或者献血次数累计达到三十次以上的献血者、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一千小时以上的志愿者,除享受前项优待外,免交公立医院普通门诊挂号费以及诊查费等。
《条例》还提出,对在献血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团体,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授予无偿献血荣誉徽章和奖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单位应当为献血者参加献血提供便利,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或者补休;在保证急危重症患者临床用血的前提下,对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临床用血。
来源: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