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红十字会(以下简称本会)政府采购行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政府采购执行绩效,切实做好本会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等相关法规文件,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非财政性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相结合。
(一)集中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属于省政府颁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属于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集中统一采购,具体操作上主要采取网上商城协议供货或竞价等方式采购。
(二)分散采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施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自行采购。对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未达到当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取自行采购的方式。自行采购参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和物有所值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采购管理的目标是确保采购经济活动的合规合法、采购环节科学合理、采购结果公平公开;保证采购资产安全、采购资金信息真实;有效防避舞弊腐败风险;提高采购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筹资项目部(筹资与财务部)是本会政府采购活动的牵头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采购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二)组织编制与批复政府采购预算;
(三)负责建立政府采购小组和验收小组人员备选库;
(四)负责成立每批次采购小组和验收小组;
(五)组织采购计划的报批工作;
(六)组织审核采购项目资料;
(七)支付采购项目资金。
第七条 采购小组和验收小组
采购小组和验收小组分别由采购经办人1人、采购小组或验收小组备选库2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小组成员推荐产生组长,一般由职务最高的同志担任。
采购小组与验收小组人员组成,除采购经办人外,一般不应重复。财务记账人员、扶贫工作队队员不列入备选库人员名单。
采购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完成采购事项,并对采购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验收小组的主要职责是验收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结果是否合格,并对其合理性负责。
第八条 采购业务部门及经办人的职责
采购业务部门是项目采购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对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采购经办人对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负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一)提供采购需求,明确采购的品目、规格参数、时间要求等,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三)参与履约验收、货物交接。
(四)负责收集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将政府采购台账有关资料提交档案部门存档。
(五)对出具的采购品目、规格参数、采购合同、项目验收、采购台账等环节负责。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需求调查、意向公开、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政府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实施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签订合同、合同公告备案、验收、采购资金支付和采购文件归档等工作过程。
第十条 采购预算编制阶段
(一)各部门在分管领导的带领下,根据部门预算总体要求,依法按照省政府最新发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属于本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项目,还需单独编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报筹资项目部审核。
(二)筹资项目部审核合格后,由业务部门报分管会领导审批。
(三)筹资项目部凭分管业务部门会领导审批意见,汇总形成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报会党组研究通过后报省财政厅。
(四)年度部门预算数批复下达后,由筹资项目部办理政府采购预算内部批复。
第十一条 需求调查。各部门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展前编制采购需求,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网上查询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进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咨询论证。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必须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单位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十二条 意向公开。各部门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意向公告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第十三条 采购计划编制与审批阶段
(一)采购项目的启动。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项目启动前,采购经办人需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采购项目请示,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分管部门会领导审批。如发生不可预见采购项目和临时紧急采购项目,按内部管理有关流程进行审批。
(二)采购计划的编制。采购经办人持审批后的采购项目请示,向筹资项目部提交政府采购执行计划。政府采购执行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采购机构类型、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项目、采购数量、预计单价及总额、资金性质、采购品目名称,是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等内容。筹资项目部依据采购实施计划批件确定采购方式、组织形式,凭采购执行计划,通过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系统申报计划。
(三)《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下达后,筹资项目部交由采购经办人配合采购小组具体执行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执行阶段
采购经办人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确认的项目品种类别、采
购方式等执行采购活动。采购项目财政年度内不能执行的,申报部门应书面报会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采购验收阶段
采购验收小组根据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所交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验收。参与验收的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如有必要,可邀请权威检测机构或组织专家评审验收。通过验收后由采购经办人编制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 采购完成支付阶段
通过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系统办理采购项目合同备案。合同备案时采购部门应当提供《政府采购备案信息明细表》,主要包括:交货地点、交货日期、合同性质(货物、工程、服务)、供应商企业规模(大、中、小、微型企业)、供应商评价(满意、一般、差)等内容。《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表》下达后,采购业务部门办理经费报销审批手续。筹资项目部凭经费报销审批手续,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七条 网上公告、接受检查阶段
筹资项目部负责建立政府采购台账。采购经办人负责对采购项目结项后形成的政府采购资料交办公室存档。采购经办人应按规定对采购合同进行网上公告。定期接受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专项审计,并积极配合做好整改工作。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本会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
(一)集中采购。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可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网采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商直购的方式在网上进行比价、议价和竞价后采购。
(二)分散采购。采购项目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其中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可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自行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采用直接购买、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一)凡纳入省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等,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由采购业务部门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完成;限额标准以下的,由筹资项目部牵头成立采购小组与验收小组,采购业务部门通过网上商城等形式完成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采购业务部门确定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具体办理有关业务。
(二)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又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业务部门自行采购。一般情况下,采取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但应符合内部控制有关要求。
(三)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又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业务部门根据部门预算执行安排,向筹资项目部提出要求,成立采购小组与验收小组,进行自行采购。 一般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方式
(一)协议定点采购、电商直购以及网上竞价和议价都属于集中采购中的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其供应商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招标确定。
1.协议定点采购。每年协议采购的货物项目和定点采购的服务项目见省财政厅《关于××年省级协议和定点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需登录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用网上比价、竞价、议价的方式实施采购。
2.电商直购适用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未纳入协议供货采购范围且同一品目采购量在限额标准以下的产品或服务。
(二)当货物或服务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当年《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中规定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情况特殊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报省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邀请招标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以依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三条 竞争性磋商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
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
务,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1.自然灾害;
2.社会突发事件;
3.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认定为紧急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 询价方式。询价适用的情形: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实施采购时,应按照有关要求成立采购小组与验收小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合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七条 协议和定点采购程序。采购经办人依据《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登录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官网,进入“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模块协议或定点供货区,在公告的中标供应商及其推荐的供货代理商的范围内,进行比价、议价或竞价,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采购部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2个工作日内发布采购信息及将合同和《政府采购备案信息明细表》交筹资项目部备案,采购完成后组织验收,向筹资项目部申请办理资金支付。筹资项目部在7个工作日内凭合同和《政府采购备案信息明细表》在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系统进行合同备案,下达《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表》。
第二十八条 电商直购采购程序。采购经办人依据《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登录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官网,进入“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模块进入自行采购区,在确认采购供应商信用的前提下,根据采购需求填写政府采购执行确认单,按照申报的采购内容逐一选择所需商品加入购物车、确认订单、签订合同。电商送货验收及评价后,及时支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 委托采购机构代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方式遵循下列程序:
(一)签订委托协议。本会授权采购经办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体公开招标事宜。
(二)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采购经办人结合采购项目的需求,协助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经政府采购小组审核确定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
(三)参与评标。采购经办人协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小组代表参与评标委员会评标。
(四)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项目负责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2个工作日内发布采购信息及将合同和《政府采购备案信息明细表》交筹资项目部备案,采购完成后组织验收,向筹资项目部申请办理资金支付。
(五)筹资项目部在7个工作日内凭合同和《政府采购备案信息明细表》在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系统进行合同备案,下达《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表》。
(六)招标资料。采购经办人对公开招标过程中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与公示工作负责。
第三十条 询价采购流程
(一)采购经办人对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制定采购需求。
(二)在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后,筹资项目部组织成立采购小组进行询价采购,按照采购需求和匹配条件原则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各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价文件,报价文件的报价为
供应商最终报价,不得修改。报价文件要求为密封报送,不接受传真或电
话报价。
(四)采购小组询价时,根据采购供应商信誉、服务、价格构成等情况,确定询价结果。
(五)项目负责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2个工作日内发布采购信息,将合同和《政府采购备案信息明细表》交筹资项目部备案,采购完成后组织验收,向筹资项目部申请办理资金支付。
(六)筹资项目部在7个工作日内凭合同和《政府采购备案信息明细表》在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系统进行合同备案,下达《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表》。
第三十一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采购经办人在政府采购网上传单一来源采购的说明,并附证明材料。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的,由其组织专家论证并将论证情况报省财政厅。
(二)专家论证、公示无异议,省财政厅批复后,采购经办人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三)自行采购项目,由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委托代理机构的,由采购机构组织谈判。
(四)项目负责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2个工作日内发布采购信息,将合同和《政府采购备案信息明细表》交筹资项目部备案,采购完成后组织验收,向筹资项目部申请办理资金支付。
(五)筹资项目部在7个工作日内凭合同和《政府采购备案信息明细表》在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系统进行合同备案,下达《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表》。
第六章 合同管理及履约验收
第三十二条 合同格式与合同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政府采购格式合同或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自行采购的合同文本应符合本会合同管理要求。
本会授权由项目负责人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名义签订合同的,合同附件须包括本会的授权委托书。
采购合同内容应当依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的承诺确定,不得违背其实质性条款。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质量标准、履约时间和地点等。
第三十三条 合同签订
项目负责人与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程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由合同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签章。采购合同可对项目资金分期付款等有关事宜进行约定。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经法律顾问审核。
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合同金额、标的物数量、单价、品牌、规格型号、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交货(竣工)及资金支付时间等合同要素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内容一致。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各部门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各部门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采购小组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十四条 合同履行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此前已进行集中采购并与公开招标中标商签订的合同,并在中标文件中约定可以续签的,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在原合同条款不变的情况下延续合同的项目,可以续签合同。
第三十五条 合同追加
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且有采购计划的前提下,经会领导同意,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六条 履约验收
采购活动结束后,筹资项目部应当组织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的标的物应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采购经办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素登记备案的相关信息,及时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其中,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25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筹资项目部依据采购业务部门提供的经费审批件、发票、合同、计划函、备案表、验收报告、合同公告等有关手续办理资金支付。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采购项目资金的中标人、收款人、支付的合同金额、政府采购合同必须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 按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采购项目资金需跨年度支付或者采购项目招标活动在本年度未实施完毕的,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资金的结转手续。
第八章 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采购经办人应依法依规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及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平台上公告。
第四十条 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台账的有关规定,由筹资项目部负责本会政府采购台账的登记,采购业务部门按照“真实完整、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格式统一、口径一致、登记及时”的原则,将政府采购资料移交办公室,列入档案管理。
列入档案管理的资料由档案管理部门决定,一般应当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台账应从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开始,根据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登记。政府采购台账统计范围应与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保持一致,未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追加预算的不在统计范围。
政府采购台账内容包括:申报时间、预算类别、预算金额、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函号、计划金额、采购分类、组织形式、采购方式、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中标(成交)金额、合同确认函函号、实际付款金额等。
第四十二条 采购经办人对政府采购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工作人员隐匿、伪造、变造相关采购资料。
第四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九章 管理监督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工作部、机关纪委负责对采购活动及采购执行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行为严重违反本办法,可责令停止采购,按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非财政资金项目的采购,采购部门在填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时,需提供相关资金来源资料报筹资项目部在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系统中备案。
第四十六条 年初未列入采购预算,当年追加的采购项目,由筹资项目部配合业务部门在追加预算指标下达之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再实施采购活动。特殊情况下需追加的使用财政资金的采购项目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特殊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可直接采购。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筹资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