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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红十字会条例》通过表决,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 2023-10-09 00:00
  •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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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下午,湖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红十字会条例》,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设置总则、组织与职责、应急与救援、财产与监管、支持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42条。《条例》的出台为规范、保障、监督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全省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条例》明确了红十字会的性质和定位。《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群团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红十字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衔接上位法,明确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开展工作。

《条例》进一步完善组织结构,优化内部治理体系。明确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作为联系服务群众的重要阵地。完善理事会决策、执委会执行、监事会监督的新型治理结构。对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和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职责分别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

《条例》在总结全省红十字会参与救援救助的实践基础上,突出地方立法特色,设立“应急与救援”专章。规定了红十字会在备灾、救灾和灾后重建等环节的工作职责,明确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灾物资、捐赠款物接受管理与分配、参与救援救助等内容。对政府有关部门支持红十字会参与救援救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条例》聚焦红十字公信力建设,建立红十字会财产监督体系。进一步健全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捐赠财产的接收、管理、分配、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红十字会活动的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的监督。增加了红十字会向捐赠人如实提供资料的时限要求,定期公开公益项目实施情况等内容,更好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条例》还对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界支持保障红十字会开展和参与“三救”“三献”等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工作经费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必要资金,用于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以及其他公益活动。完善对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个人的优待政策。强调对进行现场救护、紧急救援和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社会公益表彰或者见义勇为奖励范围,支持和弘扬救死扶伤的善行义举。

来源:湖北省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