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红十字会于1986年11月21日经咸宁地区行政公署研究同意成立,红十字会办事机构设在咸宁地区卫生局。随后,咸宁地区7个县市(含阳新县)都建立了红十字会组织。1991年,根据上级红十字会要求,设立办公室。2007年9月,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群团组织;2013年12月设为正县级群团机构;2014年10月单独设立单独办公。2020年6月经市委同意设立中共咸宁市红十字会党组。至2021年底,六个县(市、区)红十字会正式单独成立。
咸宁市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以奉行“人道、博爱、奉献 ”的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会运动确定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及普遍七项基本原则,依照日内瓦公约及附加协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章程》,积极协助人民政府独立自主地开展与本会职责有关的工作。
依据《中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一条规定,咸宁市红十字会履行九项职责,负责全市组织宣传和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指导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开展全市性活动;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宣传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在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与红十字国际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建立关系、友好往来,开展人道领域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市政府交办和委托事宜。
来源:咸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