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省红十字会的财务管理责任,规范省红十字会财务行为,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湖北省红十字会内部控制总则》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红十字会各部室财务管理活动。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管理是指对省红十字会财政预算资金及其他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调度、监督等工作的总称,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并切实执行;
(二)合理、规范编制部门预决算,强化预算执行,提高预算支出绩效管理;
(三)加强财务收支管理,维护财经纪律;
(四)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
(五)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六)规范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控制建设资金投入成本;
(七)规范合同管理,维护单位自身合法权益;
(八)加强财务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九)其他财务管理事项。
第四条 省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统筹安排,规范使用;明确责任,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注重绩效,强化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本单位在会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权责明确、传导顺畅、问责有据、协同有力”的财务管理体制。
(一)重大财务事项报会党组集体决策。
(二)各部室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和监督本部室经济业务活动涉及的财务有关工作并承担直接责任。其中日常财务管理工作由筹资项目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管理所承办或执行的与其职能相关的财务活动事项。
第六条 筹资项目部为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预决算编制工作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预算执行;
(三)审核、审批或报批经费支出事项,做好经济业务会计核算;
(四)牵头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五)负责财务信息公开。
第七条 其他各部室配合筹资项目部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办公室主要负责归口管理机关会议、公务接待事项等保障机关运行有关事项,归口管理机关人员经费、因公出国(境)以及培训教育活动事项等。
(二)其他部室主要负责本部室承办业务涉及到的财务活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部室项目预算的编制、执行与绩效,本部室经费支出的报批,本部室配置、使用的实物资产管理等。
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八条 本单位预算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人员编制、事业发展目标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在编制预算时,应当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科学性和公开性。
第九条 办公室应做好预算编制基本信息的各项准备工作:核实人员编制、在职人数、离退休人数、办公室面积、机动车辆数等基本数据资料,提供在职、退休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有关基础数据,提供本部门项目申报文本;其他业务部室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项目申报文本,项目申报文本经分管会领导审批后提交筹资项目部汇总;筹资项目部对业务部门提交的项目申报文本进行审核,同时分析整理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研究影响预算收支的有关因素;正确领会预算编制的要求。
第十条 筹资项目部应根据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应该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进行测算;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按照“综合预算、优先保障、定员定额”的原则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按照“综合预算、规范高效、分级管理、定额管理、择优安排、追踪问效”的原则编制。
第十一条 依法依规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及省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编制年度预算绩效计划。建立绩效监控机制,有效地保证绩效目标在执行的过程中实现预期结果。及时掌握对预算资金的使用和预期绩效目标偏差等情况,及时纠正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偏差。积极开展绩效评价,按时向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针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加强会计核算管理。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将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会计核算。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准确使用会计科目,按规定设置辅助核算,规范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方案经省财政厅批复后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或追加预算;确需调整或追加预算,应按省财政厅预算调整程序,报财政厅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加强决算管理。切实履行部门决算的工作组织、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批复、信息公开、分析利用、数据质量监督检查、数据资料管理以及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除涉密内容外,筹资项目部在《预算法》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向社会公开红十字会预决算。
第四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省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政府拨款;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其他合法收入;动产和不动产收入。省红十字会取得的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由筹资项目部统一核算、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接受境内外组织及个人的捐赠,应当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红十字会会费的收取,应当依法开具会费专用票据。单位收款票据由筹资项目部统一管理,筹资项目部按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核销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 支出是省红十字会保证正常运转和完成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财政性资金支出、接受捐赠支出及其他支出。财政性资金支出和接受捐赠支出分类管理,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强化财务支出管理责任,加强支出源头控制和支出精细化管理,保证各项支出的规范、安全、有效。财政性资金支出需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安排使用;捐赠支出及其他支出须按照捐赠管理相关法规文件规定安排使用,无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有关规定或省红十字会的相关管理制度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 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支出用途。各部室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单位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各部室根据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认真编制用款计划,严格按照用款计划使用资金。
(一)各项支出程序应合规、手续应齐全,开支范围及标准符合国家政策及本单位管理规定,确保支出行为合法合规。
(二)各项支出审核有效,不同类型支出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定,确保票据真实有效、审批手续和附件齐备。
第二十二条 省红十字会所有经费的开支,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部门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超范围和标准开支费用。
(一)人员经费严格执行国家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
(二)公用经费应优先保障本单位正常运行的各项物质和资源所需,以及年度综合性会议、综合性督查和检查、会领导各项公务活动和未安排项目预算部室工作人员的公务费用所需。
(三)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由项目执行或承办部室按计划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条 会议、培训、公务出差、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公务用车等我省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支出,必须严格遵守规定。各项支出在预算范围内实行事前审批,事后审核报账。
第二十四条 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公务卡结算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湖北省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对本单位发生的国内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与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开支,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及年检业务应当严格实行财政审批、人行核准制度,不得违规开设账户。
规范公款存放管理。属于招标范围的,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实行竞争性存放;其他公款存放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事项,由会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管理是指本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经济适用、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八条 建立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活动执行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
(一)集中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政府颁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该类采购,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或在政府采购网协议采购或定点采购。
(二)分散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该类采购,可由本单位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应按货物、服务和工程进行分类,并根据预算金额大小,合理正确选择采购方式,确保采购程序合法合规,并且高效。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方式分为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两种。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方式。
(一)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应根据省政府颁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判断是否提交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如无需由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可在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取协议或定点采购,一般情况下,无需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二)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及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省政府颁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公开招标管理要求的,应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管理要求的,可以自行选择询价、竞争性谈判(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
(三)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管理要求的,必须委托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采购。
第三十二条 采购非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活动涉及到的合同管理、资产验收、资金支付等事项应符合本单位与其他有关管理要求。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是指由本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本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
(四)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和修缮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手续,并交付使用。
单位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定期对单位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资产账、财务账、资产实物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严格执行有关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办公用房建设装修标准。合理编制年度资产配置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报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并将资产配置预算审批结果作为实施资产采购的前置审核条件。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出租、出借资产的管理。出租、出借资产必须报政府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资产的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坐支、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收益。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确难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报废等情况必须及时处理,并确保在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的国有资产与本单位财务资产账目一致,同步变动。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单位处置资产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处置,报省财政厅审批或备案。处置收入应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台账系统,加强固定资产登记建账,动态管理。各部室使用的固定资产应设有准确、完整的台账,并指定专人管理,办公用资产直接落实到人,部室共同性资产,培训类等资产指定专人管理。确保每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责任明确、保管安全、使用合理。
第七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管理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上级部门或非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所发生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维修、修缮等工程,支出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直接费和工程预备费等。
第四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及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坚持“安全第一、质量至上”原则,全过程推进精细化管理,建设“安全可靠、造价合理、资源节约”的绿色工程。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立项,无立项项目不予实施。
(一)应按规定提出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并编写申请报告。
(二)按国家或项目主管单位关于项目建议书的编制要求,组织编写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必要时委托外部机构辅助编制。
(三)重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依据经审批通过的项目建议书,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若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立项可按项目类别的不同分类细化,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50万元以下较小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确立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供应商和施工单位并与之订立合同,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须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签订《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明确决策程序和项目执行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防腐倡廉的要求和措施。
第四十六条 组织完成建设项目各项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后,应当编制开工报告(含取得开工许可证),经会党组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施工。
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明确项目责任人,严格实施项目管理,项目责任人应及时向会领导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必要时报会党组研究审批。
第四十八条 房屋维修,应遵循保证急需、突出重点、确保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原则。
第四十九条 应当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
(三)进行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第五十条 应按规定核算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五十一条 应于项目完工后及时编制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结算和决算是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建设项目成果的重要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合同管理是指以省红十字会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契约性法律文件的管理,包括: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等书面文本。劳务派遣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 对外签订合同签署人必须是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签约权。
第五十四条 应建立合同归口管理机制,负责与合同条款、用印、备案、归档等相关的风险管理控制。
第五十五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相关业务部室均须严格执行,确保信誉,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解除合同的,业务部室应严格执行有关内部审批流程,合同履行完毕后,对所遗留问题,应指定专人负责解决。
第五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因变更、解除合同致使本单位权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应追究合同对方责任。
第五十七条 应当严格合同档案管理,对所有合同登记台账管理,并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结等情况,以实行全过程监控管理。
第九章 财务核算管理
第五十八条 应当对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
第五十九条 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延后;对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或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对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应按其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六十条 原则上,本级财政资金和直属单位各类资金使用《政府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核算方式分为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本级社会捐赠资金、会费收入、其他资金和直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使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六十一条 预算会计核算是指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本单位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第六十二条 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
(一)预算收入一般在实际收到款项或收到有关入账通知书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二)预算支出一般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计量。
(三)预算结余包括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结转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十三条 财务会计核算是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本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本单位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
第六十四条 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一)本单位资产应当按照历史成本计量,即资产按照取得时支付的现金金额或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特殊情况下,可以名义金额计量。
(二)本单位负债应当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三)净资产是指本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净资产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四)本单位财务会计应当以取得收取款项的权利或支付款项的义务为标志来确定本单位本期收入和费用。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六十五条 应当按年度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其中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财务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捐赠资金不纳入向财政部门的决算编报范围,原则上应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章 财务监督机制
第六十六条 应加强财务指导和监督,落实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权责明确、协同有力的财务管理责任体系。
第六十七条 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财务管理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财务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
第六十八条 各业务部门或单位在接受检查时,必须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不得阻碍监督检查人员执行任务,对发现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依法依规予以纠正。
第六十九条 开展财务监督检查时,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具备应有的职业谨慎和防范潜在舞弊的意识,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十条 财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及实际运行情况;
(二)部门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及预算支出绩效管理情况;
(三)财务收支管理情况;
(四)政府采购管理情况;
(五)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情况;
(六)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七)合同管理情况;
(八)其他财务活动管理情况。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七十一条 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单位财务管理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档案也应当进行归档管理。
第七十二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定期将应当归档的资料整理立卷,编制档案保管清册。
第七十三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筹资项目部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同意。筹资项目部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原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第七十四条 管理档案资料时,应严格履行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第七十五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其中定期保管期限遵循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资料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档案资料不得销毁,纸质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湖北省新出台的政策制度相冲突的,以国家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七十七条 各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报省红十字会备案。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筹资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