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湖北省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保障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弘扬 “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融入城乡社区治理,推动湖北省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在遵守《志愿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中国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中国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若干条款进行了细化。
第三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红十字会法》《章程》以及红十字会有关规定;
(二)遵循“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根据自身意愿和条件志愿参加红十字会或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和项目;
(三)年满18周岁的公民登记注册个人志愿者,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符合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基本素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有关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者由监护人陪同;
(四)未成年人注册个人志愿者,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鼓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共同参加志愿服务;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
(五)红十字会会员,参加红十字救护员、应急救护师资培训的参训人员,参与救援队队员,参与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或捐献遗体器官登记的公民,经履行程序可发展为红十字志愿者。
第四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招募、注册、统计及转移:
(一)招募。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推介志愿服务项目,发布招募通知,明确招募对象和任务,并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必要的告知和说明。
(二)注册。个人申请红十字志愿者倡导鼓励在湖北省红十字会认定的荆楚志愿红等志愿服务信息管理平台自行登记注册,录入其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专业技能、服务类别等个人基本信息,平台可自动生成电子版的红十字志愿者证、红十字志愿服务档案等资料。也可在其能持续提供服务的所在地红十字会填写《湖北省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登记成为红十字志愿者。由注册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办理纸质版红十字志愿者证。
(三)统计。各级红十字会应督促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在活动结束后,及时记录志愿服务时长、评价情况等志愿服务信息,并在湖北省红十字会认定的荆楚志愿红等志愿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对所属地注册的红十字志愿者定期审核,确保统计数字真实、准确。
(四)转移。红十字志愿者因学习、工作、生活等变化需要迁移、调动时,原驻地和迁入地红十字会要办理转出(入)手续,可通过湖北省红十字会认定的荆楚志愿红等志愿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办理,并做好志愿者服务时间记录的异地转移和接续。
第五条 红十字志愿者证用于证明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或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时间、内容(数量)、所获志愿服务荣誉。
第六条 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将由所属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报其主管红十字会注销其志愿者身份: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本细则;
(二)长期未履行红十字志愿服务者义务;
(三)滥用红十字标志的;
(四)利用红十字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
(五)从事有损红十字会形象和声誉的活动;
(六)向所在地红十字会申请自愿退出。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经所属红十字会批准和登记备案,可申请成立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
(一)依法成立,有8人以上的志愿者;
(二)有规范的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
(三)有规范的名称,其名称应当与其服务范围、活动地域等相一致;
(四)有固定的或已形成规模的志愿服务活动;
(五)有与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骨干人员。
第八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必须在所在地红十字会进行登记注册,审批通过后才能以红十字会的名义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各级红十字会可通过湖北省红十字会认定的荆楚志愿红等志愿服务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登记注册的审核与管理。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支持和引导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条件的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登记,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 鼓励在学校、社区、乡村、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工作领域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与所属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共同协商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志愿服务活动年度工作安排及活动项目,并创立特色的红十字志愿服务品牌。
第十二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在开展各类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向主管红十字会进行报备。可应用湖北省红十字会认定的荆楚志愿红等志愿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对志愿服务信息记录的管理和共享,实现志愿服务记录的信息化。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要规范使用红十字标志,不得私自滥作他用。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依据登记注册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和服务时间,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扬活动。各级红十字会可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志愿者晋级的信息化管理,做好星级证章获得者的备案工作。
省红十字会将在各市级红十字会表扬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全省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红十字志愿者、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红十字志愿服务社区、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先进个人和集体进行表扬。
第十四条 鼓励各级红十字会推荐有突出贡献的红十字志愿者、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单位)等参加全国或省级相关先进典型评选。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应当关怀红十字志愿者并优先提供慰问和人道救助。
第十六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可通过承接政府和红十字会的公共服务项目、争取政府补贴与社会资金等多种途径,持续提升自身发展能力。
第十七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主要用于:
(一)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二)对红十字志愿者进行培训、志愿服务宣传;
(三)为红十字志愿者参加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食宿等保障;
(五)对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红十字志愿者予以奖励;
(六)对红十字志愿者遭遇意外伤害给予慰问;
(七)其他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十八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关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志愿者提供服务。
各级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尊重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十九条 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开展过程中,不得利用红十字志愿服务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或其他有损红十字会形象和声誉的行为。由他人给红十字志愿者造成伤害和损失,或红十字志愿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和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湖北省红十字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颁布的《湖北省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2022年颁布的《湖北省红十字志愿者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