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和《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三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是指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全省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是指省委全会、省委扩大会、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全会、省政协常委会、省纪委全会、省委省政府的全省性会议、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是指省直单位召开的工作会。
四类会议,是指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会,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四条 会议审批
(一)二类会议报经省政府审批。
(二)三类会议报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
(三)有会议计划和经费预算的四类会议由会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会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会议时间
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和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二、三、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六条 会议规模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省政府批准的人数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会议开到市(州)、直管市和林区,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经省政府批准需开到县(市)的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30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代表人数的10%。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会议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七条 会议地点
(一)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的定点饭店召开,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二)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三)参会人员以在汉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汉外召开。
第八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会议费用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 计 |
一类会议 | 300 | 130 | 70 | 500 |
二类会议 | 260 | 120 | 50 | 430 |
三、四类会议 | 200 | 110 | 40 | 350 |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渠道
二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年初部门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会议纪律
(一)不得向参会人员和其他单位收取会议费。
(二)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三)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纪念品及物品。
(四)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达不到自助餐人数标准的,按每人每次50元标准进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五)各类表彰会应以精神奖励为主,不得发放奖金或奖品。有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发放奖金或奖品的,其奖励数额和标准,须报经省政府批准。
(六)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七)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会议费报销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2份会议合同原件等凭证。财务部门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费支付方式
会议费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财务部门每年三月将上一年度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制度
项目部门及二级单位应将由分管领导签字的会议费执行情况报告于1月31日前书面报送财务部门(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等);财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和二级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并抄送省监察厅。
违反本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报销会议费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违规资金要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会议费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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