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十字会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13 18:59:33  来源:原创  文章作者:原创  浏览次数:89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省红十字会各部门的财务管理责任,规范省红十字会财务行为,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及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包括:规范编制部门预算,强化预算执行,提高预算支出绩效;真实、准确、规范地编制部门决算;执行国家政策,规范支出行为,维护财经纪律;加强和规范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性;及时、完整、细化地公开单位预决算和 “三公”经费信息;建立并落实职权分离、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监督有力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  财务管理责任体系

第三条  本单位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重大财务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各部室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和监督本部室的财务工作。

第四条  各部室是相关事项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强化管理措施,健全责任传导机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财务领导对财务管理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部门领导对分管部门财务制度执行负重要领导责任。财务部门和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对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预算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人员编制、事业发展目标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在编制预算时,应当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科学性和公开性。

第六条  办公室应做好预算编制基本信息的各项准备工作:核实人员编制、在职人数、离退休人数、办公室面积、机动车辆数、设备台数等基本数据资料;业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项目申报文本,项目申报文本经分管会领导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门汇总;财务部门对业务部门提交的项目申报文本进行审核,同时分析整理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研究影响预算收支的有关因素;正确领会预算编制的要求。

第七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应该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进行测算;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按照“综合预算、优先保障、定员定额”的原则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按照“综合预算、规范高效、分级管理、择优安排”的原则编制。

第八条  依法依规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及省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编制年度预算绩效计划。建立绩效监控机制,有效地保证绩效目标在执行的过程中实现预期结果。及时掌握对预算资金的使用和预期绩效目标偏差等情况,及时纠正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偏差。积极开展绩效评价,按时向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针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  加强会计核算管理。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将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会计核算。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准确使用会计科目,按规定设置辅助核算,规范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方案经省财政厅批复后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或追加预算;确需调整或追加预算,应按省财政厅预算调整程序,报财政厅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加强决算管理。切实履行部门决算的工作组织、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批复、信息公开、分析利用、数据质量监督检查、数据资料管理以及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除涉密内容外,财务部门在《预算法》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财政厅的要求,向社会公开红十字会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省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政府财政拨款;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其他合法收入;动产和不动产收入。省红十字会取得的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接受境内外组织及个人的捐赠,应当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细则》的规定,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红十字会会费的收取,应当依法开具会费专用票据。单位收款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财务部门按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核销合法票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是省红十字会保证正常运转和完成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财政性资金支出、接受捐赠支出及其他支出。支出按“先收后支、量入为出、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严格管理。财政性资金支出和接受捐赠支出分类管理,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强化财务支出管理责任,加强支出源头控制和支出精细化管理,保证各项支出的规范、安全、有效。财政性资金支出需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安排使用;捐赠支出及其他支出须按照捐赠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安排使用,无约定的应当比照国家规定或红十字会的相关制度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支出用途。各部室根据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认真编制用款计划,严格按照用款计划使用资金。

第十九条  各部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支出,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条  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及年检业务应当严格实行财政审批、人行核准制度,不得违规开设账户。 

规范公款存放管理。属于招标范围的,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实行竞争性存放;其他公款存放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规范费用报销审核制度,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确保支出行为合规、票据真实有效、审批手续和附件齐备。公务支出十五日内应按报销流程及时报账,借款的管理超过两个月以上,有无正当理由不还的,将报分管财务领导,从该同志工资中分批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严禁自行扩大发放范围,擅自设立发放项目和自行提高发放标准。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比例提取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实行先提后用,总额控制。工会经费应独立核算,不得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预算经费账户。严格执行逢年过节和干部职工生日慰问等支出标准。严格执行职工福利费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项目和开支标准,不得变相违规发放职工福利。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会议费管理制度。在年度会议费预算限额内,编制明细的年度会议计划。严格会议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会议开支标准、会议规模、会议时间,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的纪律规定。会议应当在定点会议场所或专业会议场所召开。不得突破规定的会议时间和扩大会议规模。会议费报销必须一事一结。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单、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出具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合同等凭证。对未按规定发生的会议费用,一律不得报销。对重要事件、重要工作贯彻落实需要召开会议而又未列预算的,须经会党组研究动用不可预见经费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培训计划编报和经费使用制度。培训计划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办公会议或会党组议批准后实施。培训费用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严格执行培训费开支标准和各项纪律规定。培训费报销必须一事一结。报销时应提供培训审批单、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服务机构出具的费用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合同等凭证。对未按规定发生的培训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公务出差管理制度。公务出差严格实行事前审批。严格执行差旅费支出纪律规定和开支标准。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除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公务接待严格实行事前、事后双重审批。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陪餐人数。报销时应提供接待审批单、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等,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严格控制募捐筹资接待,募捐筹资活动接待按《湖北省红十字会捐赠和人道救助合作接待暂行规定(试行)》标准执行,经费从筹资成本中列入,不得以募捐筹资名义进行公务接待。志愿者服务活动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规范商务接待预算及计划管理。应在项目经费预算中单独编列商务接待费,并从严控制规模。不得以商务接待名义进行公务接待。商务接待严格实行事前、事后双重审批。严格执行商务接待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严格履行报销手续。商务接待一般不赠送礼品;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赠送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外宾接待计划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对上级省红十字会组织临时交办的外事活动接待,须经执委会研究决定。严格执行外宾接待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我方陪同人员人数规定。陪同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照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对因公出国(境)实行计划和经费总额双向控制。切实履行出国(境)计划报批手续,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纪律和开支标准。财务部门应当对出访团组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不得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  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务交通补贴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加强改革后保留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和财务核算,确保车改后政策的落实。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相关的政府采购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不得违法、违规变更采购方式,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招投标活动,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货物品牌和供应商。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第三十三条  严格实行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计划和预算审批制度。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分别对培训项目和预算出具审核意见,报会长办公会议或会党组议审议确定。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出国培训,不得组织计划外或营利性出国培训项目,不得安排一般性出国培训项目。严格执行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由外方资助出国培训经费的,单位不得重复列支。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是指由本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本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单位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定期对单位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资产账、财务账、资产实物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严格执行有关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办公用房建设装修标准。合理编制年度资产配置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报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并将资产配置预算审批结果作为实施资产采购的前置审核条件。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出租、出借资产的管理。出租、出借资产必须报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资产的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坐支、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收益。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确难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报废等情况必须及时处理,并确保在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的国有资产与本单位财务资产账目一致,同步变动。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单位处置资产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处置,报省财政厅审批或备案。处置收入应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台账系统,加强固定资产登记建账,动态管理。各部室使用的固定资产应设有准确、完整的台账,并指定专人管理,办公用资产直接落实到人,部室共同性资产,培训类等资产指定专人管理。确保每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责任明确、保管安全、使用合理。


第七章  内部控制管理

第四十条  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单位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单位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有效性的原则,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建立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集体决策和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专项资金审批、日常经费使用审批的流程,执行过程的审核监督、事后的绩效评价等环节。

第四十二条  依法设置财务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明确财务人员岗位职责,会计、出纳岗位必须分设,财务人员必须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加强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定期对会计账簿进行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十三条  每年年度终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的有关要求,根据省红十字会当年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以能够反映内部控制工作基本事实的相关材料为支撑,编制内部控制报告,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对外报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下属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并报省红十字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此规定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省红十字会机关财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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