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捐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的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开展现场、邮局、银行、互联网、手机等捐款渠道接受捐赠资金,并及时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捐赠信息。
第五条 接受捐赠资金必须进入规定的专户,建立专账。对于接受的捐赠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
第六条 接受捐赠资金后,必须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产登记,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任何违背红十字宗旨的商业行为或无偿提供给商业机构使用。
第七条 使用捐赠资金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等行为,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人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约定的可按其约定采购,但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所实施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的紧急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紧急采购的规定办理。紧急采购工作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接收使用救灾款项应尊重捐赠者意愿。在接收使用款项时,一般应由捐赠方提供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应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救助计划需作调整时,须征得捐赠方同意;没有明确捐赠意愿的,按红十字会有关规定执行。最终使用情况应向捐赠者反馈。
第九条 捐赠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救助工作结束后收到或剩余的捐赠资金,能够联系到具体捐赠人的,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转用于红十字会备灾或其他人道救助工作。也可转入红十字会基金。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的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应进入规定的银行帐号核算,按项目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帐。项目支持费应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核算。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规定的范围使用;项目资金请示下达时,必须注明从某某机构下达的某某项目资金中支出。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消、变更、追加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依照国际红十字运动惯例及《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红总字[2008]8号),捐赠资金可以用于项目支持,用于项目的支持费用不得超过本级接受捐款的6.5%;为辖区以外的公益项目接受捐款,应与公益项目执行地红十字会协商项目支持费的支出比例,支出总额不得超过捐款总额的6.5%。项目支持费不得重复列支。捐赠人对项目支持费有明确要求的,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按双方约定办理。
项目支持费是指在管理和执行项目工作中的必要支出,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工资或志愿者补助费、办公用品与设备费、资料费、通讯费、差旅费、评估检查督导费、交通费、宣传费等。
特别重大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救助捐款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拨付下级红十字会的捐赠款项要及时进行财务管理的督导检查。
第十六条 定期或不定期的接受政府审计机关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派的审计人员的审计。并及时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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