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十字会系统捐赠工作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0-11-13 19:30:09  来源:原创  文章作者:原创  浏览次数:12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红十字会系统募捐和接收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以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加强人道资源动员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湖北省红十字会指导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  各市、州红十字会指导县(市、区)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遵循公开透明、自主管理、属地统计、独立处分的原则,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市、区)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会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   开展募捐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前,要按照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遇有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未及时备案的,事后应及时补报。

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的全部收支应纳入红十字会捐款账户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接受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单位和个人的直接捐赠,未经总会授权,各级红十字会不得到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开展公开募捐。

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向社会发出募捐呼吁。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应开设银行专户,建立专账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合法有效证明包括近期物价等政府部门的定价通知书、资产的市场销售票据、第三方机构的估价证明等。

第二十一条  接受药品、食品、日用品、生物化学制品等具有效期限制的物资捐赠,相关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其中药品效期应在6个月以上。 

第二十二条  通过总会接受的国(境)外捐赠物资,其到达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一般由受援地区的红十字会负担;境内捐赠物资的运输等费用由捐赠方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国(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等手续,由总会或省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方意愿处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方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方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其宗旨和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其使用情况应向捐赠方及时反馈。

第二十六条  使用捐赠财产开展的人道公益项目,一般应由红十字会系统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十七条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方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机构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八条  捐赠财产的收支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并向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红十字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本级红十字会门户网站等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募捐情况还应同时按规定在慈善中国平台进行公开。

第三十一条  红十字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

第三十二条  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捐赠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红十字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方告知募捐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助方告知资助标准、资助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 及捐赠方、慈善信托的委托方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捐赠方的表彰按照省红十字会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红十字会事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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