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十字志愿者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4-07-16 16:39:29  来源:原创  文章作者:  浏览次数:229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红十字志愿者的管理,全面推进我省红十字志愿服务事业,根据《中国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红十字志愿者是指遵循人道、博爱、奉献红十字精神,在各级红十字会登记注册,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基本条件是: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及红十字会有关规定;

(二)遵循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志愿参加红十字会或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和项目;

(三)年满18周岁的公民登记注册个人志愿者,具备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基本素质;未满 18 周岁的公民注册个人志愿者,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四)参加红十字救护员、应急救护师资培训的参训人员,参与救援队队员,参与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血样或捐献遗体器官登记的公民,经履行程序可发展为红十字志愿者。

第四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是:

(一)申请并优先参加红十字会组织提供的培训;

(二)要求获得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申请成为基层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四)申请并优先获得红十字会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人道救助和志愿服务;

(五)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红十字会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五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义务是:

(一)自觉遵守红十字会有关法律法规,自愿、无偿提供人道服务。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有损红十字会形象、声誉及违背红十字会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践行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

(三)按照志愿服务约定,认真履行红十字志愿者誓言、志愿服务承诺,志愿捐献造血干细胞或志愿捐献遗体器官承诺;

(四)自觉维护红十字会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的形象;

(五)保护服务对象隐私及相关信息,维护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件。

第六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工作范围:以关怀和帮助处于困境、易受损害的人群为重点。开展包括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宣传和推动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服务、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服务、红十字精神传播、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筹资劝募、人道法传播、社区备灾、生命健康安全和防灾避险知识普及、国际人道援助等领域的志愿服务。

第七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招募、注册、统计要求是:

(一)发布招募通知。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推介志愿服务项目,发布招募通知,明确招募对象和任务,并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必要的告知和说明。

(二)注册红十字志愿者。个人申请红十字志愿者可以在湖北省红十字会认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管理平台自行登记注册,录入其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专业技能、服务类别等个人基本信息。也可在其能持续提供服务的所在地红十字会填写《湖北省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即可成为登记红十字志愿者。当地红十字会为其配发红十字志愿者证、红十字志愿服务卡。

(三)红十字志愿者统计。各级红十字会在湖北省红十字会认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对所属地注册的红十字志愿者定期核审,统计数字真实、准确。

第八条  红十字志愿者证用于证明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或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时间、内容(数量)、所获志愿服务荣誉。红十字志愿者在湖北省红十字会认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注册后,自动生成电子版红十字志愿者证。需要时可办理纸质版红十字志愿者证。

必要时由各级红十字会、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共同填写红十字志愿服务记录卡,记录服务时长。

第九条  红十字志愿者证登记注册号的管理使用。为便于全省红十字志愿者的统一管理,志愿者登记注册后即获得全省统一使用的登记注册号。登记注册号由省红十字会统一确定编制规则。登记注册号在红十字志愿者证上标明并记录在志愿者本人的登记注册档案中。每名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号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等情况而取消登记注册志愿者资格的,应注销其登记注册号,被注销的号码原则上也不重新使用。

第十条  建立档案。按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建立注册志愿者档案,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红十字志愿者培训分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红十字志愿者接受红十字会及其志愿服务组织的培训,应由组织者登记确认。

第十二条  表扬与奖励。各级红十字会、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依据登记注册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和服务时间,认真落实红十字志愿者星级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扬活动。

省红十字会将在各市州级红十字会表扬的基础上,每年组织一次对全省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红十字志愿者进行表扬奖励。

第十三条 红十字志愿者可获得下列权益维护与保障:

(一)认真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有关权益。各级红十字会可利用现有办公空间或红十字服务阵地,建立“红十字志愿者之家”,为红十字志愿者提供办公场所、活动空间和交流平台。

(二)探索建立红十字志愿者服务时长积分兑换制度。各级红十字会应在志愿者管理机制中,利用网络信息化搭建志愿服务时长网上兑换平台,激发红十字志愿者服务热情。

(三)红十字会、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根据志愿者需求,无偿、规范开具志愿服务证明,可加盖公章。

(四)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要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物质、安全保障,在活动组织中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注意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湖北省红十字会组织宣传部承担。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110日起施行。原颁布的《湖北省红十字志愿者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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