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之“严以用权”学习体会
赈济救护部 郭强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对领导干部提出“三严三实”的要求,即“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于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 10月21日省红十字会机关全体人员集中进行了“三严三实”第三次专题研学,现就“严以用权”学习体会如下:
一、通过研学,深刻理解了“权利” 的涵义
权力从哪里来?有人认为,权力是上级给的;有人认为,权力是自己辛苦“换”来的;甚至有人认为,权力是依靠双手“捞”来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可见,权力来自人民,人民是权力的唯一“所有者”。
权力到哪里去?有人认为,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可以随心所欲,自由支配;有的把权力当成自己的“私人财产”,权为己用,权为亲用,结果害人害己,追悔莫及。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就必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行使权力的人只是权力的“保管员”。
权力该如何用?只能严用、慎用。
二、结合学习,如何才能做到“严以用权”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权为公还是为私、为民还是为官,是区分当“公仆”与做“老爷”的分水岭、试金石。衡量一个干部合不合格,懂法律、守规矩是一条重要标准。
一是要依法用权,不能滥用权力。严以用权,本质就是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定、按法律行使权力,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做廉洁自律的“清白人”。权力法定,权力的边界是法制,法不授权不可为。党员干部要养成按法律与规章说话办事的习惯,恪守权力的界限。要做到“心中有法”,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严格按照宪法和党章的规定,带头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推进依法治国。要做到“虑必及法”,自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切实破除“官本位”等特权思想,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做到“行必依法”,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都要符合原则、程序、规矩、法律,不越红线、不逾规矩,让权力造福人民。二是要谨慎用权,不能公权私用。权力意味着责任,有多大权力就要承担多大责任。党员干部要时刻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心态,对权力始终心存敬畏。要存有“权为民赋”的敬畏之心,牢牢谨记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的赋予,不是自己可以任意使用的“私器”,各级领导干部是代表党和人民掌管权力、行使权力,任何任性用权、以权谋私都等同于违法犯罪。要存有“权为民用”的敬畏之心,谨记权力是服务人民的工具,不是个人享受的工具,只有把手中的权力用当其时、用得其所,才能为官一任,奋发有为,百姓称颂。要存有“慎权慎行”的敬畏之心,增强党性修养,内省于思,外化于行,始终保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对权力怀有平常之心、戒惧之意,始终做到淡泊名利、廉洁自律。三是要阳光用权,不能乱用权力。“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要始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依法界定每个部门、每个岗位的职责与权限,规范权力运行。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由集体研究决定,自觉按照规则和制度处理事务、行使职权,坚持用制度管权、管钱、管人,防范权力滥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最容易产生腐败,有力的监督是对党员干部最好的保护,领导干部要把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贯穿于自己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做到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私,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天地之间有杆秤,那秤砣是老百姓。”只有牢固树立“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这一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才不会为权所惑、为权所困、为权所害。党员干部必须心中有戒,带头遵守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