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法律法规摘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
工作原则:遵循自愿无偿、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一、二条)
红十字会职责: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第四条)
率先垂范: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第七条)
血液采集要求:对献血者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每次全血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第八条)
血液使用范围: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第十一条)
用血收费标准: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血液本身不收费);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七条)
(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献血年龄:提倡十八周岁到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以下简称为适龄公民)自愿献血。(第2条)
鼓励献血: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在校适龄学生率先献血。动员患者家庭成员、亲友、所在单位及社会成员互助献血。(第2条)
用血规定:
(一)无偿献血一次的,免费享用等量的医疗用血;
(二)无偿献血累计六百毫升以上的,免费享用三倍量的医疗用血;
(三)无偿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本人终身免费享用不限量的医疗用血;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免费享用等量医疗用血。无偿献血者(含前款规定享受免费用血待遇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因病在外省用血的经费,凭献血证和医院证明及发票到所在地献血办公室结算。互助献血者(除配偶和直系亲属外)享受无偿献血者待遇。(第16条)
(三)《湖北省红十字条例》(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免政策:
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个人凭相关证件,可以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在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时可以免交普通门诊诊查费自费部分、享受绿色通道和优先服务。(第30条)
二、献血基本条件
(一)年龄: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60周岁。
(二)体重:男≧50kg;女≧45kg
(三)血压:90mmHg≦收缩压<140mmHg;60mmHg ≦舒张压 < 90mmHg;脉压差≧30mmHg
(四)脉搏:60—100次/分钟,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分钟,节律整齐
(五)体温:正常
(六)一般健康状况:皮肤、巩膜无黄染;皮肤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四肢无重度及以上残疾,无严重功能障碍及关节无红肿;双臂静脉穿刺部位无皮肤损伤;无静脉注射药物痕迹;无其他不适合献血的疾病或情况。
三、献血间隔期
(一)献全血:献血者每次可以选择献400毫升、300毫升、200毫升血液,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单采血小板:献血者每次可以献1至2个治疗单位,间隔时间不少于2周,不大于24次/年。
(三)单采血小板后与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4周。
(四)全血献血后与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3个月。
四、献血流程
1. 登记填表。到达献血点后,填写《献血登记表》和健康征询表。
2. 健康征询与体检。医护人员会了解您的健康状况、用药史、疫区旅行史等,并测量血压、脉搏、必要时测体温。
3. 血液初筛。从静脉采集少量血液,检测血型、血红蛋白、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等项目。初筛合格的献血者方可献血,不合格者需暂缓或不宜献血。
4. 采血。全血献血通常为200毫升、300毫升和400毫升,用时约4—10分钟;捐献血小板时间更长。血站及采血点均使用一次性无菌采血器材,可放心捐献。
5. 休息观察。采血后按压穿刺点10—15分钟,在休息区静坐观察15—20分钟,无不适方可离开。止血贴至少保留4小时,保持针眼周围皮肤清洁、干燥。6. 领取本人无偿献血证和纪念品。
五、湖北省献血地点


